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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女為未成年人被乙姦淫,甲女遂於案發後六個月內向偵察機關對乙提出
強姦之告訴,該案在偵查期間甲女死亡,被告乙遂與甲女之父丙達成民事
和解由丙向偵查機關提出本案撤回告訴狀一紙,若該案經調查被告丙確涉
有強姦罪嫌,則究應起訴或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為不起訴
處分。
法律問題:甲女為未成年人被乙姦淫,甲女遂於案發後六個月內向偵察機關對乙提出
          強姦之告訴,該案在偵查期間甲女死亡,被告乙遂與甲女之父丙達成民事
          和解由丙向偵查機關提出本案撤回告訴狀一紙,若該案經調查被告丙確涉
          有強姦罪嫌,則究應起訴或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為不起訴
          處分。
討論意見:甲說:應起訴。
          理由:告訴人甲已死亡,告訴之主體已失自無從撤回告訴,況告訴權是獨
                立之權利,法無可繼承之明文。故本案只能起訴,至於被告與告訴
                人之父已和解一事,只能作為量刑輕重之參考,與是否起訴無涉。
          乙說:應為不起訴處分。
          理由:查案經被害人自行告訴,而告訴人於提起告訴後,在不起訴處分確
                定前死亡,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既得獨立告訴,於被害人死亡時,自得聲請再
                議之法理 (詳褚劍鴻先生所著刑事訴訟法二次修訂本第四一八頁)
                。甲女既已死亡,自得由其父丙在和解後撤回告訴,以保障被告權
                益。
結    論:多數贊同甲說。
          附註本項提案理由:查實務上之處理方式,在本案情形皆得甲說,而在一
          般告訴人死亡而其家屬不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在合法期間聲請再議案件
          ,一般仍認其再議為合法。揆諸甲說之理論基礎是架構在告訴權集於告訴
          人本身不得繼承,若拿甲說之理論基礎用之於告訴人死亡而其家屬聲請再
          議之情形下,應認家屬之再議為不合法,因告訴之主體已失。目前實務上
          處理之上開二種模式,在理論上互相矛盾,究竟何者為宜?此為本項提案
          理由。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八五九號、七十二年台上子第六二九號判
          例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之告訴,不影響被害人之告訴) 之意
          旨,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32、233、235、236、238、252 條 (84.10.28)
          刑法 第 221、227、230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