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意圖販賣安非他命,託知情之乙向不詳姓名者購買安非他命一大包,由
甲分裝成數十小包,於戲院前欲出售時,為警當場查獲。乙應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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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意圖販賣安非他命,託知情之乙向不姓始名者購買安非他命一大包,由
甲分裝成數十小包,於戲院前欲出售時,為警當場查獲。乙應構成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應構成幫販賣安非他命罪。乙僅以幫助甲販賣之犯意,而代甲買入
安非他命而已,此外並未再參與分裝或意欲出售之行為,故僅成立
販賣之幫助犯。
乙說:應構成共同販賣安非他命罪。乙雖以幫助甲販賣之犯意,代甲買入
安非他命,惟販賣罪衹要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
其犯罪即為完成 (參照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五○○號判例) ,乙以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即屬正犯 (參照
二十四年七月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 ,故應構成共同販賣罪。
審查意見:採乙說。
決議:同意審查意見。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決議,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0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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