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將存摺,印章交予乙囑乙代領存款新台幣 (下同) 十萬元,詎乙向銀行
一次提領五十萬元得手潛逃無蹤,則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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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將存摺,印章交予乙囑乙代領存款新台幣 (下同) 十萬元,詎乙向銀行
一次提領五十萬元得手潛逃無蹤,則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一 子說:為侵占、詐欺 (偽造文書) 之想像競合犯。
理由:乙受甲囑託提領十萬元部分係有權代理,提領得手後係屬持有
甲之物,未依囑交予甲而捲款潛逃,係屬侵占行為,乙擅提領
四十萬元部分,屬無權代理,利用甲交予存摺、印章之機會,
偽以甲名義詐取甲之存款,應律以偽造文書及詐欺,乙以一提
領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二 丑說:逕以偽造文書、詐欺論擬,無侵占問題。
理由:若乙受甲之囑持甲交予之存摺、印章至銀行提領十萬元者,則
乙所為係經有制作權人授權,固屬有權代理,惟乙逸出授權範
圍以甲之名義一次提領五十萬元,則屬未經制作權人之同意而
制作提款單,乙所為即屬偽造,捕提領得手即潛逃無蹤顯見提
領之初即存詐意,應逕論以偽造文書,詐欺書。
討論結果:全部贊成丑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丑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討論結果,以丑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335、339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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