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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17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知悉乙所有呼叫器內碼,未經乙同意委託不知情電器行燒錄乙只呼叫器
使用,其係觸犯何罪名?
法律問題:甲知悉乙所有呼叫器內碼,未經乙同意委託不知情電器行燒錄乙只呼叫器
          使用,其係觸犯何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偽造私文書罪。
                該呼叫器內碼係屬私文書乙種,甲予以盜錄使用,應成立偽造私文
        書罪。
     乙說:詐欺得利罪。甲本有使用呼叫器需求,因盜錄內碼複製,使電信局
        減少一個客戶,甲有獲取不法利益,且複製呼叫器為電信局所禁止
        ,甲自有施用詐術情形。
     丙說:不成立犯罪。該呼叫器內碼並非顯現在物體上,自與引擎號碼不同
        ,自無偽造文書問題,且甲複製呼叫器,雖未經乙同意,有違誠信
        原則,但應無施用詐術情形,而甲也花錢購買呼叫器,僅不須負擔
        保證金及月租費, (該費用本由乙負擔) ,其並無積極獲取不法利
        益。
研討結論: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意有欠明確,如係「甲知悉乙之呼叫器內碼,擅將該號碼燒錄於另一呼
     叫器而使用」之謂,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