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03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意圖營利,在某處向電信局申請裝設四十線電話,並利用電腦設備播
放有猥褻內容之語音予加入會員之客戶聆聽,問某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風化罪?
法律問題:某甲意圖營利,在某處向電信局申請裝設四十線電話,並利用電腦設備播
          放有猥褻內容之語音予加入會員之客戶聆聽,問某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風化罪?
討論意見:肯定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猥褻「文字」、「圖畫」,解釋
                上應包括「語音」、「影像」,不以具有一定形體者為限,如租售
        猥褻錄影帶,目前實務上均認應構成本項之罪,惟其錄影帶外形本
        身並不具有猥褻性,所處罰者乃其中電磁記錄再現時之猥褻影像及
        語音。如採否定說,則電視台、廣電台播送猥褻影片等節目皆不成
        立犯罪,甚且租售猥褻錄影帶之情形皆不應加以處罰,顯非妥適。
     否定說:
        電話語音並非屬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
        品,至租售猥褻錄影帶之情形,因其錄影帶具有一定之形體,始得
        認為係猥褻物品,而加以處罰,故某甲之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二百
        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犯罪。
討論結果:多數贊成肯定說。惟認為所謂「語音」、「影像」應包括在刑法第二百三
     十五條第一項之「其他物品」中為宜。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鑑於社會上妨害風化之行為態樣多樣化,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之中華民刑
     法修正草案,已於本條所定「文字、圖畫」之下,均增列「錄音、錄影」
     ,並作其他必要之配合修正,以資因應實際需要。首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
     程序公布施行前,依罪刑法定之原則,以否定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235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