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於夜間侵入毗鄰某乙之住宅,私自剪斷電話線,並於剪斷處擅自裝接
俗名「小老鼠」之竊聽器,且在不影響某乙電話正常使用之情形下,打探
某乙之祕密,經某乙發現後提出告訴,則某甲所為應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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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於夜間侵入毗鄰某乙之住宅,私自剪斷電話線,並於剪斷處擅自裝接
俗名「小老鼠」之竊聽器,且在不影響某乙電話正常使用之情形下,打探
某乙之祕密,經某乙發現後提出告訴,則某甲所為應構成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妨害國
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戰時交通電業
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又上開之罪間有方法結
果裁判上一罪關係,請從一重罪論處。
乙說:應僅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及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二罪
間有方法結果關係。竊聽電話時利用電話線之電源僅係將竊聽器攀
附電源上順便使用,與單純竊電並不相同,應不構成竊盜罪。另妨
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及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己
停止使用,自亦無上開條例犯罪可言。
丙說:僅構成刑法侵入住宅罪。此種竊聽電話之方式,固需將電話線剪斷
再行將竊聽器裝接上,然裝接後並不影響電話本身通訊,即無使其
不堪用,或喪失其效用,故應不構成毀損罪,其餘理由則同乙說。
討論結果:多數贊成乙說。
台高檢署研討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06、354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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