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055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於夜間侵入毗鄰某乙之住宅,私自剪斷電話線,並於剪斷處擅自裝接
俗名「小老鼠」之竊聽器,且在不影響某乙電話正常使用之情形下,打探
某乙之祕密,經某乙發現後提出告訴,則某甲所為應構成何罪。
法律問題:某甲於夜間侵入毗鄰某乙之住宅,私自剪斷電話線,並於剪斷處擅自裝接
          俗名「小老鼠」之竊聽器,且在不影響某乙電話正常使用之情形下,打探
          某乙之祕密,經某乙發現後提出告訴,則某甲所為應構成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妨害國
                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戰時交通電業
                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又上開之罪間有方法結
                果裁判上一罪關係,請從一重罪論處。
          乙說:應僅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及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二罪
                間有方法結果關係。竊聽電話時利用電話線之電源僅係將竊聽器攀
                附電源上順便使用,與單純竊電並不相同,應不構成竊盜罪。另妨
                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及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己
                停止使用,自亦無上開條例犯罪可言。
          丙說:僅構成刑法侵入住宅罪。此種竊聽電話之方式,固需將電話線剪斷
                再行將竊聽器裝接上,然裝接後並不影響電話本身通訊,即無使其
                不堪用,或喪失其效用,故應不構成毀損罪,其餘理由則同乙說。
討論結果:多數贊成乙說。
台高檢署研討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06、354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