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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073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係縣長候選人,於選舉期間,在公、自辦政見會及競選宣傳單上明白
表示,投票結果伊若當選縣長,將以各鄉、鎮 (市) 「某甲所得票數」,
作為縣府補助各該鄉、鎮、 (市) 地方建設經費多寡之依據。問某甲是否
構成誘惑投票罪?
法律問題:某甲係縣長候選人,於選舉期間,在公、自辦政見會及競選宣傳單上明白
          表示,投票結果伊若當選縣長,將以各鄉、鎮 (市) 「某甲所得票數」,
          作為縣府補助各該鄉、鎮、 (市) 地方建設經費多寡之依據。問某甲是否
          構成誘惑投票罪?
討論意見:甲說: (否定說) :
                地方建設經費之分配,固應依輕重緩急為標準,惟縣長推行地方自
                治,有其施政之裁量權。某甲於競選縣長期間,縱曾宣示當選後將
                以個人在各鄉、鎮 (市) 之得票數,作為補助各該鄉、鎮 (市) 地
                方建設經費多寡之依據,僅係將來行政裁量權之運用是否妥當之問
                題,尚難認已「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而論處「誘惑投票罪」。 (按選舉係一高度政治活動
                之表現。候選人所提政見之良痞,當由選民以選票加以評斷。上述
                某甲政見,因無關各投票人生計上之利害。又此種政見,多少帶有
                威脅利誘意味,可能甲起投票人反感,而招致反效果,客觀上仍非
                「生計上之利害」範圍,不足以誘惑投票人,故某甲不成立犯罪。
                 )
          乙說: (肯定說) :
                某甲於競選縣長期間一再宣示,以轄區內各鄉、鎮 (市) 選民,投
                票支持其當選之票數多寡,作為將來擔任縣長後,核配地方建設補
                助款多寡之依據。因目前國內各鄉鎮、里鄰社區等,無一不是亟需
                上級補助費,以利地區建設。而有無上級補助費、金額多寡?往往
                影響一地區之福利及興衰甚巨。某甲上述政見,雖非針對各投票人
                。但各投票人仍將因計算所屬鄉鎮或社區受補助款多寡,及直接、
                間攘影響其生活空間之程序而改變其投票意願。如果甲是有力政黨
                提名人,又有相當財力,當選希望頗濃,上述政見,具有影響力,
                益臻明顯。某甲上述政見對投票「生計上利害」客觀上已達一定程
                度之影響,足以引誘迷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故某甲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計上利害誘惑投票罪。
結論:多數採甲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145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