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乙雙方前簽訂合建契約,甲提供新台幣五百萬元 (以面額四百萬元、
一百萬元支票抵付) 與乙方供作保證金,四百萬元支票如期兌現,一百萬
元則未兌付。甲嗣因經濟困難,無法履行合建契約,雙方同意解約,乙則
簽發一紙面額五百萬元本票與甲,約定乙以四百萬之現金及原持有甲之一
紙一百萬元支票換回本票,乙因未如期提出四百萬現金,甲持該五百萬元
本票逕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並持該裁定逕對乙之不動產聲請查
封拍賣,且未向法院表示其債權只有四百萬元,試問甲之行為是否構成詐
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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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乙雙方前簽訂合建契約,甲提供新台幣五百萬元 (以面額四百萬元、
一百萬元支票抵付) 與乙方供作保證金,四百萬元支票如期兌現,一百萬
元則未兌付。甲嗣因經濟困難,無法履行合建契約,雙方同意解約,乙則
簽發一紙面額五百萬元本票與甲,約定乙以四百萬之現金及原持有甲之一
紙一百萬元支票換回本票,乙因未如期提出四百萬現金,甲持該五百萬元
本票逕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並持該裁定逕對乙之不動產聲請查
封拍賣,且未向法院表示其債權只有四百萬元,試問甲之行為是否構成詐
欺罪?
討論意見:甲說:不構成詐欺罪
本票乃無因證券,且面額無法分割,亦非偽造,甲方持該本票聲請
裁定,法院並無陷於錯誤情事。執行時甲方雖未主張其債權只有四
百萬元,但執行結果是否能取得全額尚未可知,且執行程序中,乙
亦可對債權額異議,執行法院不至於陷於錯誤。
乙說:應構成詐欺罪
甲明知五百萬元超出其債權額,仍以全額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執
行法院自依其主張之債權分配,即足陷於錯誤,甲已有不法所有之
意圖甚明。縱日後未能全額取得,或因債務人之異議而未達目的,
亦係既遂已否之問題,應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決議:採甲說。
台高檢署研討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討意見:
題示甲之所為,尚不構成詐欺罪,同意原決議,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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