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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3)檢(二)字第 204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法院臺中分檢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共同欠丙四萬元,甲持刀命乙籌款四萬元償還丙,並揚言如不從命
即加以殺害,致乙心生畏懼而償還丙四萬元。問甲係犯何罪。
法律問題:甲、乙共同欠丙四萬元,甲持刀命乙籌款四萬元償還丙,並揚言如不從命
     即加以殺害,致乙心生畏懼而償還丙四萬元。問甲係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甲命乙償還丙四萬元,甲應負擔之半數債務即二萬元,即可因此免
                於償還,是其應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雖該款非直接交付予甲
                ,仍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乙說:甲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
                甲以脅迫手段使乙代其償還債務,應構成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之強制罪。

審查意見:一、甲說甲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應係同法第二項之誤。
          二、提會討論。
決議:多數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討意見:採乙說。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04、346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