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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知悉乙所有呼叫器內碼,未經乙同意委託不知情電器行燒錄乙只呼叫器
使用,其係觸犯何罪名?
法律問題:甲知悉乙所有呼叫器內碼,未經乙同意委託不知情電器行燒錄乙只呼叫器
          使用,其係觸犯何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偽造私文書罪
                該呼叫器內碼係屬私文書乙種,甲予以盜錄使用,應成立偽造私文
                書罪。
          乙說:詐欺得利罪
                甲本有使用呼叫器需求,因盜錄內碼複製,使電信局減少一個客戶
                ,甲有獲取不法利益,且複製呼叫器為電信局所禁止,甲自有施用
                詐術情形。
          丙說:不成犯罪
                該呼叫器內碼並非顯現在物體上,自與引擎號碼不同,自無偽造文
                書問題,且甲複製呼叫器,雖未經乙同意,有違誠信原則,但應無
                施用詐術情形,而甲也花錢購買呼叫器,僅不須負擔保證金及月租
                費, (該費用本由乙負擔) ,其並無積極獲取不法利益。
研討結論: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意有欠明確,如係「甲知悉乙之呼叫器內碼,擅將該號碼燒錄於另一呼
          叫器而使用」之謂,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