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3)檢(二)字第 056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3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於某日下午四時許,在某有五、六戶住家、交通頻繁之村莊道路上,因
業務過失開車撞傷乙,致乙倒地後,頭部出血昏迷不醒,甲見狀加速駕車
駛離。乙經附近居民及路人送醫急救,僅造成普通傷害。
法律問題:甲於某日下午四時許,在某有五、六戶住家、交通頻繁之村莊道路上,因
          業務過失開車撞傷乙,致乙倒地後,頭部出血昏迷不醒,甲見狀加速駕車
          駛離。乙經附近居民及路人送醫急救,僅造成普通傷害。
研討意見: (一) 甲除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外,是
                否另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
                子說:因本件肇事時間為白天,且肇事地點附近有五、六戶人家,
                      又交通頻繁,則事實上自有附近居民及路人為乙作適當之救
                      護,乙尚非陷於無自救力之人,甲不構成遺棄罪。
                丑說:按「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
                      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定有
                      明文。依此,甲於肇事後,對乙有扶助、保護之義務。而肇
                      事現場有附近居民及路人圍觀,但其等並非依法令或契約應
                      扶助、保護乙之人,並不影響甲遺棄罪之成立。
                寅說:甲駕車不慎將乙撞傷,為避免刑責而逃逸,並無遺棄之故意
                      。
           (二) 若認甲構成遺棄罪,則所犯二罪 (業務過失傷害罪及遺棄罪) 應如
                何論處?
                子說:應分論併罰。
                丑說:依牽連犯論處。
                寅說:依相像競台犯論處。
研討結論: (一) 多數贊成丑說:
           (二) 多數贊成子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 (一) 採丑說。
                   (二) 採子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一) 以丑說為當; (二) 以子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284、294 條 (83.01.2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75.05.21)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