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於某日下午四時許,在某有五、六戶住家、交通頻繁之村莊道路上,因
業務過失開車撞傷乙,致乙倒地後,頭部出血昏迷不醒,甲見狀加速駕車
駛離。乙經附近居民及路人送醫急救,僅造成普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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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於某日下午四時許,在某有五、六戶住家、交通頻繁之村莊道路上,因
業務過失開車撞傷乙,致乙倒地後,頭部出血昏迷不醒,甲見狀加速駕車
駛離。乙經附近居民及路人送醫急救,僅造成普通傷害。
研討意見: (一) 甲除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外,是
否另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
子說:因本件肇事時間為白天,且肇事地點附近有五、六戶人家,
又交通頻繁,則事實上自有附近居民及路人為乙作適當之救
護,乙尚非陷於無自救力之人,甲不構成遺棄罪。
丑說:按「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
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定有
明文。依此,甲於肇事後,對乙有扶助、保護之義務。而肇
事現場有附近居民及路人圍觀,但其等並非依法令或契約應
扶助、保護乙之人,並不影響甲遺棄罪之成立。
寅說:甲駕車不慎將乙撞傷,為避免刑責而逃逸,並無遺棄之故意
。
(二) 若認甲構成遺棄罪,則所犯二罪 (業務過失傷害罪及遺棄罪) 應如
何論處?
子說:應分論併罰。
丑說:依牽連犯論處。
寅說:依相像競台犯論處。
研討結論: (一) 多數贊成丑說:
(二) 多數贊成子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 (一) 採丑說。
(二) 採子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一) 以丑說為當; (二) 以子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284、294 條 (83.01.2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7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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