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於某乙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辱罵乙公務員「幹你娘」,某甲
所為,除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公務罪外,是否尚犯刑法第
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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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於某乙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辱罵乙公務員「幹你娘」,某甲
所為,除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公務罪外,是否尚犯刑法第
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甲說 (肯定說)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罪所處罰者,在其妨害
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
故同時侮辱公務員本身者,仍應另成立妨害名譽罪,並
有第五十五條之適用 (陳樸生) :「實用刑法」第三六
三-三六四頁) 。
乙說 (否定說) :依一般經驗,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已為他法條所包
括,一構成要件既為他構成要件所吸收,自不另成他罪
。本題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已為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所吸收,故依法條競合原則,
某甲所為,僅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
研討結果:擬採甲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提案機關原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見法務部檢察司73年10月11日
法73檢(二)字第九九九號函) 。
參考法條:刑法第 140、309 條 (5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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