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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檢(二)字第 112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於某乙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辱罵乙公務員「幹你娘」,某甲
所為,除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公務罪外,是否尚犯刑法第
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法律問題:某甲於某乙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辱罵乙公務員「幹你娘」,某甲
          所為,除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公務罪外,是否尚犯刑法第
          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甲說 (肯定說)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罪所處罰者,在其妨害
                          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
                          故同時侮辱公務員本身者,仍應另成立妨害名譽罪,並
                          有第五十五條之適用 (陳樸生) :「實用刑法」第三六
                          三-三六四頁) 。
          乙說 (否定說) :依一般經驗,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已為他法條所包
                          括,一構成要件既為他構成要件所吸收,自不另成他罪
                          。本題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已為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所吸收,故依法條競合原則,
                          某甲所為,僅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
          研討結果:擬採甲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提案機關原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見法務部檢察司73年10月11日
          法73檢(二)字第九九九號函) 。

參考法條:刑法第 140、309 條 (58.12.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