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在國有土地之產業道路上,乘他人不在場而搭蓋違章建築,該產業道
適為某乙農產品運輪必經之地,某乙乃請某甲拆除違建為甲所拒絕,問甲
除犯竊佔罪外,是否另構成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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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在有土地之產業道路上,乘他人不在場而搭蓋違章建築,該產業道適
為某乙農產品運輪必經之地,某乙乃請某甲拆除違建為甲所拒絕,問甲除
犯竊佔罪外,是否另構成妨害自由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甲說:肯定說。甲搭蓋違章建築堵塞乙之通路,經乙請其拆除,甲拒絕拆
除,當然有妨害乙之通行自由,甲拒絕拆除,其行為態樣乃係具有
消極之強暴,脅迫情質,故甲除犯竊佔罪名,尚構成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罪,二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處斷。
乙說:否定說。甲搭蓋違章建築時既未對乙或他施強暴、脅迫,即與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甲拒絕乙之請求拆除違建
,乃事後之行為,與積極之施強暴;脅迫行為有間。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惟應注意有無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公共危險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修正後之乙說為當。惟乙說中「第一項第六款情
事」上,應增「第九條」三字,又最後一句之「否則」之下,並應增加「
為其施行人工流產之醫師」一語。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320 條 (5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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