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因出國而將所有自用小客車一部暫時交付乙保管使用,經乙之子丙,予
以竊取變賣得款花用,致無從交還,甲乃提出告訴,是否合法,應如何處
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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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因出國而將所有自用小客車一部暫時交付乙保管使用,經乙之子丙,予
以竊取變賣得款花用,致無從交還,甲乃提出告訴,是否合法,應如何處
斷 ?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甲說 (肯定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指其法益因他人
之犯罪而直接被侵害者而言。又在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其財產之所有
權人固為直接被害人,即對於該財產有監督權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
為而其監督權受有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 (最高法院四十二年
台非字第一八號判例參照) 甲所有汽車被乙子丙所竊,甲乙均為直接
被害人,都有告訴權,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特定親屬
間犯竊盜罪,固須告訴乃論,但甲既係直接被害人,並經合法提出告
訴,自得依法偵查起訴。
乙說 (否定說) :
竊盜罪係侵犯財產督權之犯罪,應僅以監督權被侵害之乙為直接被害
人,甲祇是間接被害人。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特定
親屬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如所有權與監督權不屬於同一人,是
否須告訴乃論,仍應視犯罪行為人與財產監督權人,有無親屬關係而
定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一九七號判決參照─載司法院公報
26卷 8期) 本件僅乙有訴權,甲所為告訴不合法,僅屬告發性質,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處分不起訴。
結論: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考資料:一 四十二年臺非字第一八號
二 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七號──五卷一期八三三頁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82.07.30)
刑法 第 324 條 (8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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