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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檢(二)字第 112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為乙之子,甲涉嫌竊取乙物,警方調查時乙未應訊,檢察官偵查中乙表
示「我不告訴,我要撤回」則應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甲為乙之子,甲涉嫌竊取乙物,警方調查時乙未應訊,檢察官偵查中乙表
          示「我不告訴,我要撤回」則應如何處理?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甲說:乙已明白表示撤回,在偵查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
                款處分不起訴,前司法行政部編「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三冊 (刑
                事訴訟法部分) 第一九三九則法律問題研究結果可參照。
          乙說:乙於警訊中並未應訊表示告訴,既未合法提出告訴,參照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第四十八號解釋,自不生處分問題,應作他結,前述法律
                問題並未說明「警訊未應訊」之問題,與本題不同。
審查意見:乙未告訴,不生撤回問題,原討論意見以乙說為當。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乙說為當。
參考資料:釋字第四十八號解釋 (民國四十四年七月十一日)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24 條 (81.05.16)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82.07.3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