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告訴台灣電力公司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檢察官
承辦此案,認被告為法人,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行為
不罰或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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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告訴台灣電力公司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檢察官
承辦此案,認被告為法人,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行為
不罰或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 行為不罰說:
法人除在實體法上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一般並不認其具有實體
法上之犯罪責任能力,法律既無處罰法人詐欺之明文規定,依罪
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自應以欠缺處罰條件,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為不起訴處分。
(二) 其他法定理由說:
除特別刑罰法令設布處罰法人之規定,在程序法上得認法人有當
事人能力外,如在實體法上不認其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亦不認
其有當事人能力,自不得為刑事被告,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法定理由,係專指程序法上之其他法定理
由而言,且實務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八十九號判例,對於
法律上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提起自訴者,亦認法院不應為
實體上審判應專就程序上為不受理之判決。檢察官就某甲告訴台
灣電力公司詐欺一案,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自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
審查意見:以法定理由說為當。
座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法定理由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其他法定理由說為當。惟所稱「法定理由說」,
宜補正為「其他法定理由說」。
參考資料:一 二十九年上字第八九號
二 66.03.07臺66刑(二)函字第○三○二號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81.05.16)
刑事訴訟法 第 252、255 條 (8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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