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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檢(二)字第 112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告訴台灣電力公司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檢察官
承辦此案,認被告為法人,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行為
不罰或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法律問題:某甲告訴台灣電力公司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檢察官
          承辦此案,認被告為法人,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行為
          不罰或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 行為不罰說:
                  法人除在實體法上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一般並不認其具有實體
                  法上之犯罪責任能力,法律既無處罰法人詐欺之明文規定,依罪
                  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自應以欠缺處罰條件,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為不起訴處分。
           (二) 其他法定理由說:
                  除特別刑罰法令設布處罰法人之規定,在程序法上得認法人有當
                  事人能力外,如在實體法上不認其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亦不認
                  其有當事人能力,自不得為刑事被告,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法定理由,係專指程序法上之其他法定理
                  由而言,且實務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八十九號判例,對於
                  法律上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提起自訴者,亦認法院不應為
                  實體上審判應專就程序上為不受理之判決。檢察官就某甲告訴台
                  灣電力公司詐欺一案,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自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
審查意見:以法定理由說為當。
座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法定理由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其他法定理由說為當。惟所稱「法定理由說」,
          宜補正為「其他法定理由說」。
參考資料:一  二十九年上字第八九號
          二  66.03.07臺66刑(二)函字第○三○二號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81.05.16)
          刑事訴訟法 第 252、255 條 (82.07.3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