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A經營電動玩具店,店內擺設有美女色情電動麻將機具,供不特定顧客投
幣啟動打玩,顧客每胡一次牌,則電玩螢幕上之美女人像即輕解一件羅衫
,若連續胡四次牌,該美女將呈一絲不掛。問若經查獲認定犯罪,該電玩
機台及其內之IC板應如何請求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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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A經營電動玩具店,店內擺設有美女色情電動麻將機具,供不特定顧客投
幣啟動打玩,顧客每胡一次牌,則電玩螢幕上之美女人像即輕解一件羅衫
,若連續胡四次牌,該美女將呈一絲不掛。問若經查獲認定犯罪,該電玩
機台及其內之IC板應如何請求宣告沒收?
討論意見:甲說:IC板與機台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IC板內是否含有猥褻程式,須藉由機台之操作,方能了解其實際
情形,僅自其外觀尚無從窺其內容,亦即螢幕上是否有猥褻影像顯
示,尚須藉由麻將遊戲之勝負來決定,單純由IC板或機台外部觀
之,並無猥褻內容,是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乙說:機台及其內之IC板均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IC板置於機台內部外觀上IC板為機台之一部分
,且功能使用上IC板與機台密不可分,IC板若未透過機台之操
作,則無法窺其實際內容,故均屬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猥
褻物品,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丙說:IC板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沒收,機台則依同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IC板與機台雖外觀上似結合為一,但其結構設計上,可輕易將兩
者分離,而坊間IC板之流通有如錄影帶,其與機台實乃二種不同
之獨立物品,僅使用上合一而已。查IC板存有色情程式設計為猥
褻物品,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沒收,但機台無色情可言
,自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結論:擬採丙說
一 甲說認IC板與機台均非猥褻物品,則對擺設者無處罰依據,
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職權沒收因屬從刑之一種,
亦因擺設行為不成立犯罪而失所附麗,是甲說於法理上尚難自
圓其說,委無足採。
二 IC板與機台之關係猶如影帶之於放映機,實務上通說認春宮
影帶為猥褻物品,放映機則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如屬被告所
有,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條第二款宣告沒收,又坊間之電
玩機台與IC板亦分定價格販賣,是乙說將兩者視為一體而均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沒收,亦與社會實情有違。
結 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 (即乙說)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原討論意見丙說之後所
稱「結論:擬採丙說」一語,其中之「結論」,宜修正為「初步研究結果
」,以免與末尾之另一「結論」混淆。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8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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