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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75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八十一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因鄰人乙在家中供奉神祗,每日清晨誦經擾其清夢致懷恨在心,即思將
神像毀棄,旋於某日,甲騎機車返家,適見乙家空無一人,大門敝開,甲
乃入內,自乙客廳神案上將神像二樽取去,得手後,隨將其中一樽燒毀,
另一樽丟棄於附近溪中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
法律問題:甲因鄰人乙在家中供奉神祗,每日清晨誦經擾其清夢致懷恨在心,即思將
     神像毀棄,旋於某日,甲騎機車返家,適見乙家空無一人,大門敝開,甲
     乃入內,自乙客廳神案上將神像二樽取去,得手後,隨將其中一樽燒毀,
         另一樽丟棄於附近溪中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
討論意見:一 肯定說:甲乘人不覺取人之物,應屬竊取行為,且其得手後將神像一
       樽丟棄溪中,另一燒毀,析該丟棄及燒毀之行為,均係所有人始得為
       之之財產處分行為,甲既先有毀棄之心於前,後有毀棄行為於此,自
              可認係已自居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從而其竊取神像之初顯具不法所有
              之意圖,故甲所為應成立竊盜罪。
         二 否定說:甲取他人之物,其動機在於懷恨乙誦經擾其清夢,其目的在
             於取去乙供奉之神像,阻止乙擾亂安寧,故某甲之犯罪故意,並非有
             所有之意圖,而在於毀棄損壞乙之神像,應成立毀損罪。至甲燒毀、
             丟棄他人之物之行為,雖係事實上處分行為,但並非有處分行為,即
             可認該行為人於毀棄他人之物時,有居於所有權人地位而為之意思,
             否則即無所謂無權處分成立之餘地,是甲因不具所有之意圖,不能成
            立竊盜罪。
     決議:多數採肯定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否定採。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示甲之所為,旨在毀棄神像,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與竊盜罪之構成要
          件尚有未符。以否定說為當。惟「所有之意圖」宜改為「不法所有之意圖
          」。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20 條 (81.05.1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