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商人將天然或加工食品 (檢驗其成份為蛋白質、維生素、澱粉或礦物質
等) 自行取名為「精猛勇」、「賜你豐」、「愛美樂」、「體高健」、「
眼明舒」....等,而在報刊上登載虛偽廣告,誇稱其食品具有「壯陽」、
「隆乳」、「減肥」、「增高」、「矯治近視」....等特殊醫療功效,其
食品包裝盒上,亦同為不實標示,並指定販賣西藥房地點或服務電話,誘
使廣大社會民眾購買,其售價約為原產品價值五倍至十倍不等,該商人是
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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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商人將天然或加工食品 (檢驗其成份為蛋白質、維生素、澱粉或礦物質
等) 自行取名為「精猛勇」、「賜你豐」、「愛美樂」、「體高健」、「
眼明舒」....等,而在報刊上登載虛偽廣告,誇稱其食品具有「壯陽」、
「隆乳」、「減肥」、「增高」、「矯治近視」....等特殊醫療功效,其
食品包裝盒上,亦同為不實標示,並指定販賣西藥房地點或服務電話,誘
使廣大社會民眾購買,其售價約為原產品價值五倍至十倍不等,該商人是
否構成犯罪。
台高檢署討論意見:
甲說: (否定說) 刊登廣告或包裝標示,僅為一般商人促銷商品之活動方
式,乃屬要約之引誘。又產品是否具有醫療或特殊功效,售價是否
相當,購買者均應自我衡量,該商人僅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科以行政罰,尚難構成
犯罪。
乙說: (肯定說) 誠實信用乃商場應有之習慣法則,食品若無醫療或特殊
功效,自不應作虛偽、誇張捏造事實之宣傳廣告或標示。該商人顯
係以虛偽不實之廣告標示,誘使常識較欠缺之消費者,陷於錯誤,
支付高價購買普通產品,因售價顯不相當,商人亦難謂無不法意圖
,除依前說科處行政罰外,仍應負詐欺刑責。
討論結果: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討論結果,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8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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