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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法檢字第 39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在美國地區取得色情錄影帶著作權 (有合法授權書,且經認證) ,嗣
在台灣控訴某影視社陳列、出租未經合法授權盜錄該影帶圖利,該影視社
負責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罪嫌?
法律問題:某甲在美國地區取得色情錄影帶著作權(有合法授權書,且經認證),嗣
          在台灣控訴某影視社陳列、出租未經合法授權盜錄該影帶圖利,該影視社
          負責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構成。
                對於美國著作物,本國採創作主義,不以登記為準,某甲既已取得
                該影帶著作權,在台影視社自不得予以盜錄陳列出租圖利。且著作
                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並不包括色情錄影帶,某甲
                自擁有該影帶著作權。
          乙說:不構成。
                依憲法第廿二條規定,人民之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某甲在美取得色情錄影帶著作權,在台係違反公
                序良俗,依第廿三條規定,自得以法律限制之,故本國對該錄影帶
                如公然陳列、出租,均以刑法第二百卅五條科罰,某甲在台灣對該
                影帶不得擁有著作權,該影視社負責人自不構成著作權法罪,至於
                是否涉嫌刑法妨害風化罪,係另一問題。
結    論:多數採甲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法律問題內之「第三十八條」係舊法條:文,應改為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著作權法上所稱「著作」,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義規定,係「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造」而言。題示錄影帶,如
          經認定為猥褻物品,因其有違法律及公序良俗,並與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相
          悖,即難謂係同法所稱著作,自不在同法保護之列(參見施文高著國際著
          作權法制析論(上冊)三○九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
          檢察署七十八年度法律座談會彙編」九五至九七頁所載第四十案法律問題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發文字號:法務部檢察司法八十二檢二字第三九○號函復台高檢。

座談機關:士林分地檢 (八十一年七月份法律座談會)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座談會八十一年七月份)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第 38 條 (79.01.24)
          著作權法 第 3、91、9 條 (81.06.10)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23 條 (36.01.0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81.05.1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