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7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板橋(八十一年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在報端刊載「男人之寶﹑保證強精壯陽﹑一定勇」等藥物廣告。如該藥
物係衛生署核准進口之一般藥物。與男性之性能力增強與否無必然關係是
否構成詐欺罪?
法律問題:甲在報端刊載「男人之寶﹑保證強精壯陽﹑一定勇」等藥物廣告。如該藥
         物係衛生署核准進口之一般藥物。與男性之性能力增強與否無必然關係是
         否構成詐欺罪?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此項廣告只為要約之誘引。顧客是否購買仍有自主決定權
                ,與詐欺無關。
     乙說:肯定說。廣告中所列藥物功能,與該藥之主治效能無關,自屬施用
                詐術誘人購買,而顧客本不懂藥性,因參閱該廣告字眼而購藥,可
                認為係因該廣告之刊登而陷於錯誤。從而甲之行為應構成詐欺罪。
         丙說:折衷說。甲刊登之藥物廣告雖屬浮誇,然本質上仍屬要約之誘引,
                如其售價非悖於常情 (成本加合理利潤等) 則不構成詐欺罪。反之
                ,如該藥物之售價有悖常情而意在獲取暴利,則可認甲就超額部分
                 (成本及合理利潤以外部分) 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應構成詐欺罪。
         丁說:應視廣告內容而定。甲所刊之藥物廣告內容如僅誇大,而其所列藥
                物功能與該藥主治效能未悖,乃商界促銷商品之正常情形,尚不構
                成詐欺罪。惟如廣告內容不實。所列之藥物功能與該藥之主治效能
                無關,自屬施用詐術誘人購買,應構成詐欺罪。
         決議:多數贊成丁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丁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要件。題示甲為藥
         品刊登不實廣告之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應視其藥品售價是否合理為斷
         。原討論意見,以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58.12.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