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在外已負債新台幣 (下同) 六千萬元,某日乙向其要債三十萬元,甲無
錢還,遂持一個月期同額之支票向不知情之丙稱「我要買東西欠錢,借我
三十萬元」,丙遂借與:甲取得三十萬元後即還乙抵償,一個月後支票屆
期,甲為免退票即一再換票,嗣至第四次換票之票據屆期,因存款不足遭
退票,丙乃知受騙。甲是否構成詐欺罪?
|
法律問題:甲在外已負債新台幣 (下同) 六千萬元,某日乙向其要債三十萬元,甲無
錢還,遂持一個月期同額之支票向不知情之丙稱「我要買東西欠錢,借我
三十萬元」,丙遂借與:甲取得三十萬元後即還乙抵償,一個月後支票屆
期,甲為免退票即一再換票,嗣至第四次換票之票據屆期,因存款不足遭
退票,丙乃知受騙。甲是否構成詐欺罪?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甲在外有負債六千萬元已無償債能力意隱瞞不告知丙,且對丙佯稱
要購貨,實質用以還其他債務,丙若知甲已負債六千萬元斷無借貨
之理,故甲有詐欺犯意及詐術。況甲明知調現所交付之支票已無兌
現可能 (因已負債六千萬元) ,乃一再換票,終至退票詐欺其為明
顯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乙說:(否定說)
甲向丙借錢,不論其如何對丙說明借錢原因,終屬民事上經濟困難
週轉之問題,況隱瞞在外負債六千萬元乃人之常情,法律上並未要
求借錢者須向對方告知已有負債之事實;又調現之支票雖一再換票
然換票期間,利息照付照收 (利息錢仍屬甲向人借來) 不能認係構
成詐欺罪。
結論:多數贊同甲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肯定說 (即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題示甲債台高築,依個案具體事實,如足認其有不法所有之
意圖,應構成詐欺罪,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58.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