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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72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彰化地檢(八十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在外已負債新台幣 (下同) 六千萬元,某日乙向其要債三十萬元,甲無
錢還,遂持一個月期同額之支票向不知情之丙稱「我要買東西欠錢,借我
三十萬元」,丙遂借與:甲取得三十萬元後即還乙抵償,一個月後支票屆
期,甲為免退票即一再換票,嗣至第四次換票之票據屆期,因存款不足遭
退票,丙乃知受騙。甲是否構成詐欺罪?
法律問題:甲在外已負債新台幣 (下同) 六千萬元,某日乙向其要債三十萬元,甲無
          錢還,遂持一個月期同額之支票向不知情之丙稱「我要買東西欠錢,借我
         三十萬元」,丙遂借與:甲取得三十萬元後即還乙抵償,一個月後支票屆
         期,甲為免退票即一再換票,嗣至第四次換票之票據屆期,因存款不足遭
         退票,丙乃知受騙。甲是否構成詐欺罪?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甲在外有負債六千萬元已無償債能力意隱瞞不告知丙,且對丙佯稱
                要購貨,實質用以還其他債務,丙若知甲已負債六千萬元斷無借貨
               之理,故甲有詐欺犯意及詐術。況甲明知調現所交付之支票已無兌
                現可能 (因已負債六千萬元) ,乃一再換票,終至退票詐欺其為明
                顯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乙說:(否定說)
                甲向丙借錢,不論其如何對丙說明借錢原因,終屬民事上經濟困難
        週轉之問題,況隱瞞在外負債六千萬元乃人之常情,法律上並未要
                求借錢者須向對方告知已有負債之事實;又調現之支票雖一再換票
                然換票期間,利息照付照收 (利息錢仍屬甲向人借來) 不能認係構
                成詐欺罪。
         結論:多數贊同甲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肯定說 (即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題示甲債台高築,依個案具體事實,如足認其有不法所有之
     意圖,應構成詐欺罪,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58.12.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