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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走私入境之『紅龍』、『娃娃魚』等稀有魚類,檢察官得否經由檢疫機關
檢疫合格後,交給學術機構養殖研究,作為處理沒收物方法之一種。
法律問題:走私入境之『紅龍』、『娃娃魚』等稀有魚類,檢察官得否經由檢疫機關
          檢疫合格後,交給學術機構養殖研究,作為處理沒收物方法之一種。
討論意見:甲說:部頒『檢察處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並無類此之規定
                ,因此該『紅龍』、『娃娃魚』仍應依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予以
                銷燬或拍賣。
          乙說:部頒『檢察處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固未就稀有魚類
                應如何處理,予以明文規定,惟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前揭注意事項僅係檢察官在處理沒
                收物參考之用,檢察官於處理沒收物時,自得斟酌情形作較妥適之
                處置,況該注意事項第十款就沒收物其有歷史價值者,明文規定應
                移送公立歷史博物館,參照該款之意旨,紅龍、娃娃魚等稀有魚類
                具有研究價值,自亦得經由檢疫機關檢疫合格後轉交給學術機構養
                殖研究,以代替一般沒收物之處理。
          本處結論: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同意原結論。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