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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仁組)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於七十五年一月五日在穿越馬路時,為自用小客車撞傷,該車在肇事
後逃逸,其後經某甲多方追查,始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底查明係某乙開車肇
事,乃立即向警方提出告訴。警方在約談某乙後,將全案於七十八年一月
十日移送檢察官偵辦,問對某乙之追訴權時效已否完成?
法律問題:某甲於七十五年一月五日在穿越馬路時,為自用小客車撞傷,該車在肇事
          後逃逸,其後經某甲多方追查,始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底查明係某乙開車肇
          事,乃立即向警方提出告訴。警方在約談某乙後,將全案於七十八年一月
          十日移送檢察官偵辦,問對某乙之追訴權時效已否完成?
討論意見:甲說:甲既在時效期間內向警方提出告訴,而警方係輔助偵查機關,其既
                受理某甲之告訴,並約談某乙,自屬追訴權之行使,故自警方受理
                此案時起,已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本件之追訴權時效自尚未完成
                。
          乙說:依大法官會議第一三八號解釋,案件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
                提起自訴,造成訴訟繫屬後,始無時效進行之問題,本件既僅由警
                方受理告訴,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自難認為已無時效不進行之
                問題,是本件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二條第二款處分不起訴
                。
          結論: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