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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二人係賃屋同住一處之好友,嗣甲因缺錢花用,竟意圖自己不法之
所有,利用某乙外出不在之際,擅自竊得乙之金融卡後,持向銀行之存款
機關冒領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並隨即將該金融卡攜回放置原位,問甲
之所為應構成何種罪責。
法律問題:甲、乙二人係賃屋同住一處之好友,嗣甲因缺錢花用,竟意圖自己不法之
          所有,利用某乙外出不在之際,擅自竊得乙之金融卡後,持向銀行之存款
          機關冒領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並隨即將該金融卡攜回放置原位,問甲
          之所為應構成何種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甲單純持乙之金融卡,向銀行之自動提款機冒領乙之存款,因自動
                提款機關係認卡不認人,從客觀上,尚難認係施用詐術,應不構成
                詐欺罪,又甲竊取該金融卡本身,係出於使用竊盜之犯意,應無不
                法所有之意圖,亦不構成竊盜罪,是甲之所為純屬民事侵權行為,
                不構成刑責。
          乙說:甲竊取該金融卡,因係使用竊盜性質,而不負普通竊盜刑責。但甲
                假冒乙之名義,持其金融卡輸入保險號碼後,冒取存款,客觀上已
                達於施用詐術之程度,自應負詐欺罪責。
          丙說:甲雖無施用詐術而不負詐欺罪責。惟甲雖以使用竊盜之意圖而竊取
                乙之金融卡,但其目的係在獲取該金融卡表彰之經濟價值,且經提
                款後,該金融卡之經濟價值已大為降低,是其已非單純之使用竊盜
                ,而為普通竊盜,應依竊盜罪論處。
          丁說:應構成竊盜及詐欺罪責,理由各如乙、丙二說。
          結論:多數採丙說。
審查意見:擬採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多數同意審查意見,報部研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修正後之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