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因戊欠其賭債未償,乃偕乙丙至戊處索討未果,遂與乙丙共同挾持戊登
由不知情之丁所駕計程車,惟恐戊之弟已庚報警,乃共同脅迫已庚自行駕
機車在後尾隨,否則將予毆打,已庚無奈而從之,旋於途中為警查獲,問
甲乙丙所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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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因戊欠其賭債未償,乃偕乙丙至戊處索討未果,遂與乙丙共同挾持戊登
由不知情之丁所駕計程車,惟恐戊之弟已庚報警,乃共同脅迫已庚自行駕
機車在後尾隨,否則將予毆打,已庚無奈而從之,旋於途中為警查獲,問
甲乙丙所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乙丙共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至觸犯強制罪部分依吸
收之原理為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妨害自由罪所吸收,不另論罪。
乙說:甲乙丙三人對戊係共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對已庚係共
犯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但因係一個犯意,一個行為依同
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丙說:認係共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但
非一個行為,應依同法第五十條分論併罰。
結論:多數同意乙說。
審查意見:擬採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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