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化學工廠因經常排放廢水,引起村民不滿,遂群集圍堵工廠大門,使車
輛無法進出,致該工廠損失嚴重,該工廠負責人乃與村民訂立協調書,應
允在五個月內遷廠,否則任由村民毀損,嗣屆期該工廠仍未遷移停止,村
民再度圍堵時,該工廠即報警請求保護,奈村民竟搗毀該工廠之設備,嗣
經該工廠之負責人提出告訴,則村民是否應負毀損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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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化學工廠因經常排放廢水,引起村民不滿,遂群集圍堵工廠大門,使車
輛無法進出,致該工廠損失嚴重,該工廠負責人乃與村民訂立協調書,應
允在五個月內遷廠,否則任由村民毀損,嗣屆期該工廠仍未遷移停止,村
民再度圍堵時,該工廠即報警請求保護,奈村民竟搗毀該工廠之設備,嗣
經該工廠之負責人提出告訴,則村民是否應負毀損罪責。
討論意見:肯定說: (一) 該工廠負責人為避免村民繼續圍堵工廠大門,造成工廠無
法生產之損害,始與村民簽訂協調書,約定於未如期搬遷
時,任由村民破壞廠房設施,此種約定顯與公序良俗有違
,應認為無效。
(二) 即使認為該協調內容為有效,則村民再度圍堵工廠時,廠
方己即召警保護,應認為當時廠方己變更其意思,並未同
意破壞工廠設施,村民自應負毀損罪責。
否定說:該工廠即與村民簽訂協調書,表示未如期遷移時,任由村民破壞
其工廠設施,嗣後村民破壞之,應是得被害者承諾之行為,自不
成立毀損罪責 (見韓忠謨著刑法原理第一百五十六頁)。
審查意見:擬採肯定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題示工廠負責人與村民所訂立之協調書,如係出於自由意思
,即有「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是否構成毀損罪之問題 (參見本提案所附
參考資料韓忠謨著刑法原理第一五六頁) 。惟是否出於自由意思,係屬事
實認定之問題,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詳為審認;又,所稱「村民再度圍堵時
,該工廠即報警請求保護」,是否即為該工廠撤回其承諾之意思表示?以
及,果為撤回承諾之意思表示,村民搗毀該工廠之行為,是否在明知該工
廠已撤回其承諾之情形下而為之者,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仍應依個案具
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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