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至某廟參拜,見該廟內賽錢箱內有錢,乃至附近尋獲磚頭乙塊,思將
該賽錢箱砸毀而將錢竊取之,雙手高舉正待砸下,經廟祝發現,大喊:「
幹什麼」,乃止,問某甲所為有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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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至某廟參拜,見該廟內賽錢箱內有錢,乃至附近尋獲磚頭乙塊,思將
該賽錢箱砸毀而將錢竊取之,雙手高舉正待砸下,經廟祝發現,大喊:「
幹什麼」,乃止,問某甲所為有無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涉犯竊盜未遂罪嫌。
乙說:某甲尚未至竊盜著手程度,應不構成竊盜未遂罪嫌。
丙說:某甲是否涉犯竊盜或未遂刑責,應視該賽錢箱已否入於某甲之實力
支配為斷,如該賽錢箱已經移動其位置,或經隱匿在某甲實力支配
之下,自應論以竊盜既遂,否則某甲仍不負刑責。
結論:多數贊成丙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六八四號判例意旨,「刑法第二
十五條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
開始實行者而言」。題示某甲之所為,既未達於竊盜著手之階段,刑法亦
無竊盜預備犯之處罰明文,自難令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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