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A 銀行職員甲意圖盜用銀行款項,明邀其友人電腦軟體專家乙共謀研究破
解銀行電腦程式後,甲執以將銀行款項轉入自己帳戶領取花用,該乙是否
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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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A 銀行職員甲意圖盜用銀行款項,明邀其友人電腦軟體專家乙共謀研究破
解銀行電腦程式後,甲執以將銀行款項轉入自己帳戶領取花用,該乙是否
成立共同正犯?
討論意見:甲說:不成立
共同正犯必須具備主觀及客觀要件,乙雖知情而與甲共謀破解電腦
程式,但未有共同實施盜領行為之客觀要件,事後亦未分贓,應不
成立共同正犯。實務上採同見解有二十年上字第一八二九號、四十
六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一六三號判例。
乙說:成立
乙由甲明邀共謀研究破解電腦程式,雖未親自參與實施行為,亦未
分贓,似欠缺共同正犯之客觀要件,惟就此類智能犯之精神,參與
者對於犯罪所生之影響並不低於實施構成行為要件之犯罪行為,依
行為支配之學說,應認此種行為與共同實施行為相類所以成立共同
正犯。實務上採此見解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九號解釋,最高
法院廿八年院字第一九○五號解釋。
結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乙僅幫助甲破解銀行電腦程式,以便利甲將銀行款項轉入自己帳戶領用,
應以幫助犯論。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依個案具體事實,如足以認定乙係以幫助之意思為之者,同
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審查意見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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