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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29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檢(八十年五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預備名錶膺品一只,至乙之錶店佯稱欲選購名
錶,乙不疑有詐,應甲之請求取出同型名錶供甲試戴,甲乃利用試戴機會
,乘乙不注意之際,以調包手法將真品取走而還以假品,旋藉故不買離去
後,始被乙查覺,問甲應成立何罪?
法律問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預備名錶膺品一只,至乙之錶店佯稱欲選購名
          錶,乙不疑有詐,應甲之請求取出同型名錶供甲試戴,甲乃利用試戴機會
         ,乘乙不注意之際,以調包手法將真品取走而還以假品,旋藉故不買離去
         後,始被乙查覺,問甲應成立何罪?
討論意見:子說:甲係施用詐術佯裝顧客,使乙信以為真而交付名錶供其試戴,應成
                立詐欺取財罪。至其取得名錶後之調包行為,乃係犯罪後為免被查
                覺之掩蓋行為。
         丑說:甲係以調包手法竊取乙之名錶,應成立竊盜罪。按詐欺取財罪之交
                付,係指將物移轉歸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而言,本件乙將名錶拿
                給甲試戴,該錶尚在乙之實力支配之下,與詐欺取財罪之交付行為
                有間,是甲施詐以取得名錶試戴之行為,僅係便於行竊之手段,並
                非犯罪行為本身。
         結論:採丑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丑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丑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