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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021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地檢(八十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張三與李四訂定買賣契約,向李四購買其在坐落花蓮縣木瓜溪河川地上所
種植之西瓜,詎李四屆西瓜採收期即逕自採取,是否構成竊盜罪?
法律問題:張三與李四訂定買賣契約,向李四購買其在坐落花蓮縣木瓜溪河川地上所
         種植之西瓜,詎李四屆西瓜採收期即逕自採取,是否構成竊盜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民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
                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茲本件李四既將所種植西瓜售予張
                三,張三即取得採收權,李四無權採收其竟私自摘取自應成立竊盜
                。
         乙說:查本件張三與李四所訂立者乃為買賣契約,張三固得於西瓜採收期
                ,採收西瓜,但並非當然取得西瓜之所有權,故李四縱有私自採取
                行為使張三蒙受損害亦屬民事糾葛,尚難成立竊盜罪。
         結論: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惟買賣契約中如已明定採收權歸
         屬張三,而李四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違背約定擅自採收者,應構成竊
          盜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