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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79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9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高分檢所屬一﹑二庭檢察官某務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男與乙女係同居關係,乙女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台中市
某婦產科診所產下一千公克之早產男嬰,該男嬰有臍帶繞頸﹑呼吸困難之
現象,該婦產科診所促甲男送其嬰兒至某一私立教學醫院急救,甲男繳交
保證金,為其嬰兒辦妥住院手續,經該醫院診斷,發現為早產未成熟兒,
有先天性心臟病﹑呼吸窘迫及抽蓄痙孿等病症,經治療後已大有改善,甲
男與乙女獲悉上情,基於無力負擔龐大之醫療費用及該男嬰患有上揭先天
性疾病,即逃避無蹤,未前往該醫院探視,盡其法定扶助﹑養育或保護之
義務,且拒未給付醫療費,致該男嬰仍被遺留在該醫院。問甲男與乙女是
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法令義務遺棄罪。
法律問題:甲男與乙女係同居關係,乙女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台中市
         某婦產科診所產下一千公克之早產男嬰,該男嬰有臍帶繞頸﹑呼吸困難之
         現象,該婦產科診所促甲男送其嬰兒至某一私立教學醫院急救,甲男繳交
         保證金,為其嬰兒辦妥住院手續,經該醫院診斷,發現為早產未成熟兒,
         有先天性心臟病﹑呼吸窘迫及抽蓄痙孿等病症,經治療後已大有改善,甲
          男與乙女獲悉上情,基於無力負擔龐大之醫療費用及該男嬰患有上揭先天
         性疾病,即逃避無蹤,未前往該醫院探視,盡其法定扶助﹑養育或保護之
         義務,且拒未給付醫療費,致該男嬰仍被遺留在該醫院。問甲男與乙女是
         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法令義務遺棄罪。
討論意見:一﹑否定說:甲男既已為其男嬰辦妥住院手續,該男嬰正由該醫院進行治
              療﹑保護﹑且病症已大有改善﹑男嬰之生命非處於有生命危險之狀態
             ,故甲男與乙女之行為不該當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要件。
             又該醫院依醫療契約,對該男嬰有扶助﹑保護之義務,而養育該男嬰
             亦該醫療契約伴隨之義務,甲男與乙女將其男嬰置於該醫院,未付醫
             療費用,亦未盡其法定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因事實上尚有他人
             為男嬰扶助﹑養育﹑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 (參照最高法院廿九
              年上字第二七七七號判例) ,故甲男與乙女不成立本條項之罪。
         二﹑肯定說: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犯罪行為態樣有 (1)以積極
              行為遺棄之,(2) 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3) 不為其生存所必要
              之養育,(4) 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保護,四者行為有其一,即成立犯
             罪,該醫院依醫療契約,對該男嬰固有診療﹑治療﹑保護﹑扶助之義
             務,惟並非養育之義務,甲男乙女將其男嬰送至該醫院後,即置之不
              理,不負其生存所必要之法定扶養義務,故甲男與乙女之行為應成立
             本條項之遺棄罪。又若甲男乙女之右揭行為不構成本條項之罪,無異
             鼓勵﹑助長此類日益增加之不負責任行為之歪風,豈與本條項之刑事
             立法政策本旨相符。
         三﹑初步結論: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贊同原決議採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以肯定說為當。惟原研
         討初步結論及審查意見所稱「乙說」,均應更正為「肯定說」。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