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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8)法檢(二)字第 044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7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檢(七十七年五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以不正當手法冒領自動提款機內之現款 (如偽造提款卡提領或以擾亂電訊
等方式使提款機付款) 應成立何罪。
法律問題:以不正當手法冒領自動提款機內之現款 (如偽造提款卡提領或以擾亂電訊
          等方式使提款機付款) 應成立何罪。
研討意見:甲說:應成立竊盜罪
                自動提款機係金融機構設置之一種自動化機器,對持有提款卡而能
                對該機器輸入特定訊號者,即可由機器內釋出定額財物供持卡者取
                用,屬存放財物之安全設備,因為付款機僅為單純之機器,其本身
        並無判斷真偽是非之能力,故如以不當手法冒領財物,應成立竊盜
        罪。
         乙說:應成立詐欺罪
        自動提款機為付款人設置用以接收持有提款卡者輸入特定之訊號,
                加以查對,如與原設定程式相符即代付款人付出定額款項,故屬付
        款人意思結構之延伸或代表,如以不正當手法輸入訊號或干擾,使
        該機器發生錯誤之判斷而付款,自應成立詐欺罪。
         結論:多數採甲說,報部核示。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外國立法例對於以不正當方法由自動付款機、自動販賣機或其他相類似之
          自動設備,取得他人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於刑法設有明文規定
          者,多規定為詐欺罪。例如西德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a 、奧地利刑法第一
          百四十九條、瑞士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以及日本一九七四年刑法改正草案
          第三百三十九條等是 (載前司法行政部編「各國刑法彙編」上冊,第八二
         二、九四一、一○七二、一○七三、四七四頁)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
         亦參考上開之法例,於詐欺罪增設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關於由自動付款
         機或收費設備不法取得他人財物或財物上不法利益之處罰規定,以因應實
         際需要。本問題研討意見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58.12.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