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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7)檢(二)字第 124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7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地檢(七十七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某日約乙、丙及十八歲之丁女至A處聊天喝酒,其間甲、乙、丙共同合
意欲輪姦丁女,約定由甲先將丁女誘往他處,乙、丙隨後而至。不久甲即
先將丁女騙出,強行載往B處強姦,淫畢,乙入屋欲姦淫丁女脫去丁女衣
褲時發現丁女遇生理期間而罷手;丙隨後入屋欲姦淫丁女,甫脫去丁女衣
褲,即以其仇家尋至而作罷。甲、乙、丙遂漏夜強將丁女帶往C處,剝奪
其行動自由。抵達後,乙、丙相繼強姦丁女得逞。翌日早上十時許乙又強
姦丁女一次。問甲、乙、丙各觸犯何罪?
法律問題:甲某日約乙、丙及十八歲之丁女至A處聊天喝酒,其間甲、乙、丙共同合
        意欲輪姦丁女,約定由甲先將丁女誘往他處,乙、丙隨後而至。不久甲即
        先將丁女騙出,強行載往B處強姦,淫畢,乙入屋欲姦淫丁女脫去丁女衣
        褲時發現丁女遇生理期間而罷手;丙隨後入屋欲姦淫丁女,甫脫去丁女衣
        褲,即以其仇家尋至而作罷。甲、乙、丙遂漏夜強將丁女帶往C處,剝奪
        其行動自由。抵達後,乙、丙相繼強姦丁女得逞。翌日早上十時許乙又強
        姦丁女一次。問甲、乙、丙各觸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一)甲、乙、丙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廿二條輪姦罪。
            (二)甲、乙、丙三人在A處既有意思聯絡,又均曾先後姦淫丁女
                  既遂,雖姦淫現場不同,意思既為一貫,甲、乙、丙三人均
                  應成立輪姦罪,此部分與三人連續違反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
                  一項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
                  ,從一重之輪姦罪處斷。
        乙說:(一)甲、丙均成立刑法第二百廿二條輪姦罪,乙成立連續輪姦罪
                  。
            (二)同意甲說,惟輪姦罪為強姦罪之加重條件,其犯罪構成要件
                  同一,乙於第二日獨自基於概括犯意而連續為之,應成立連
                  續輪姦罪。
        丙說:(一)甲成立刑法第二百廿一條第一項之強姦罪,乙、丙成立刑法
                  第二百廿二條之輪姦罪。
            (二)輪姦罪屬必要共犯,犯罪主體須二人以上,並有意有意思聯
                  絡共同實施,如現場不同,時間縱有先後,亦不能成立本罪
                  。甲在B處強姦丁女既遂後,乙、丙既均姦淫未遂,甲即應
                  單獨論以強姦罪,此部份與三人連續違反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一項剝奪自由罪有方法、結果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
                  從一重分別論以甲強姦罪,乙、丙成立輪姦罪。
        丁說:(一)甲成立刑法第二百廿一條第一項之強姦罪,乙成立連續輪姦
                  罪,丙成立輪姦罪。
            (二)同意丙說,惟輪姦罪為強姦罪之加重條件,其犯罪構成要件
                  同一。如乙基於概括罪意而連續為之,應成立連續犯。
        決議: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決議,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甲、乙、丙三人姦淫丁女部分,題稱『乙入屋欲姦淫丁女,
                  脫去丁女衣褲時,發現丁女遇生理期間而作罷』,『丙隨後
                  入屋欲姦淫丁女,甫脫去丁女衣褲,即以其仇家尋至而作罷
                  』等語,涵義有欠明瞭。乙、丙(尤其乙)是否已無輪姦之
                  犯意,不無審究餘地。設乙、丙於抵達C地後,其『相繼強
                  姦丁女(得逞)』,仍係承續原先三人共同輪姦之犯意,則
                  原討論意見乙說所持見解,尚無不妥。惟乙、丙於B處中止
                  姦淫丁女後,如均以放棄原先與甲輪姦之合意,則甲僅應論
                  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姦罪及第三百零二條第一
                  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
                  一重論以強姦罪。乙、丙應論以同罪之未遂犯(參見韓忠謨
                  著刑法各論二九五頁、陳樸生著刑法實用五二九頁)。又,
                  乙、丙抵達C處後,如係另行起意輪姦而姦淫丁女,則乙、
                  丙除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罪(乙係連續犯同條之罪)外
                  ,尚應與前開共同強姦未遂罪分論併罰。反之,乙、丙之間
                  如無犯意之連絡,而係各自起意而為之者,應各論以刑法第
                  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並應與前開共同強姦未遂罪併合處
                  罰。至甲、乙、丙三人共同強將丁帶往C處妨害丁女行動自
                  由部分,如非另行起意,係共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
                  妨害自由罪,而與上述姦淫丁女之犯罪行為間有方法結果之
                  爐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且甲前後二次妨害自由犯行具連
                  續關係。反之,如係另行起意而為之者,該犯罪行為與上開
                  犯罪行為應分論併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