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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7)法檢(二)字第 039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6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七十六年六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所有裝配中央空調系統之A大樓與某乙之房屋毗鄰,某乙私自鑿通牆
壁,將A大樓內之空調管線連至自家屋內,平白享受(冷暖氣)空調效果
。
某乙是否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嫌?
法律問題:某甲所有裝配中央空調系統之A大樓與某乙之房屋毗鄰,某乙私自鑿通牆
        壁,將A大樓內之空調管線連至自家屋內,平白享受(冷暖氣)空調效果
        。
      問:某乙是否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我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冷、暖氣之空調效果為無體物,非屬刑法
            上普通竊盜罪之犯罪客體,亦與電氣有別,未能將之以動產論,故
            某乙之行為應不成立犯罪。
        乙說:竊盜之犯罪各體,本以動產為限,惟刑法第三百廿三條認電氣為無
            體物,具有價值,明定以動產論,對於竊電者予以處罰。而冷、暖
            氣之空調效果對於體之感官亦具價值,且亦係由電氣為衍生,自當
            以電氣類論,故對於竊取者應予處罰。是乙應成立普通竊盜罪。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甲說。惟某乙鑿通牆壁及毀損他人空調設備部分,似應成立一般
            毀損罪,如經合法告訴,亦應依法辦理。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惟某乙擅自鑿通牆壁部分,如經
                  合法告訴,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至於某乙
                  有無毀損空調設備,題意欠明,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