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持不知何人所偽造之新臺幣(以下同)千元券一張,至中國石油公司
某加油站加油,為該加油站發覺,報警移送偵辦。惟查某甲不知其所行使
之千元券係偽造者,經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後,扣案之該千元券應如何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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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持不知何人所偽造之新臺幣(以下同)千元券一張,至中國石油公司
某加油站加油,為該加油站發覺,報警移送偵辦。惟查某甲不知其所行使
之千元券係偽造者,經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後,扣案之該千元券應如何
處理?
討論意見:甲說:扣案之千元券係某甲所有,某甲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後,該千元
券自應發還某甲。
乙說:扣案之千元券係偽造者,即係違禁物,某甲雖因罪嫌不足處分不起
訴,仍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丙說:該偽造之幣券並非違禁物時,因尚有其他事證待查,宜送臺灣銀行
處理。
結論:多數採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成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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