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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208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北地檢(七十六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共有物之共有人,對尚未分割或分管之共有物未得他共有人之同意,超過
應有部份而使用共有物是否構成竊佔罪?(如大廈一樓前之空地為大廈之
公共設施,屬大廈之各有人所共有,被告竟僱人舖以塑膠草坪,增置幼稚
園幼童玩樂器具供自己在附近開設之幼稚園兒童玩樂嬉戲)。
法律問題:共有物之共有人,對尚未分割或分管之共有物未得他共有人之同意,超過
        應有部份而使用共有物是否構成竊佔罪?(如大廈一樓前之空地為大廈之
        公共設施,屬大廈之各有人所共有,被告竟僱人舖以塑膠草坪,增置幼稚
        園幼童玩樂器具供自己在附近開設之幼稚園兒童玩樂嬉戲)。
討論意見:甲說:各共有人對於各共有物之全部有按其應有部分使用收益之權利,各
            共有人之共有權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如無分割或分管約
            定之情形,縱令使用之範圍,超過其應有部份,亦屬是否超越權利
            範圍而使用收益之民事問題,與竊佔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乙說:被告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佔用公共設施供己所開設幼稚園孩童
            使用,依法仍應負竊佔之刑責(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第一八○三
            號判例參照)。
        研討結果: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意見,以甲說為當(參見本司七十
                  六年十月十四日法(76)檢(二)字第一七九三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