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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戲院為招徠觀眾於某日夜間放映春宮影片應如何適用法律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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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戲院為招徠觀眾於某日夜間放映春宮影片應如何適用法律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
討論意見:甲說:因春宮影片所觀覽者為銀幕上顯現之活動映像而非影片本身。且電
影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亦有禁演春宮影片之規定。再者又依前司法
行政部六十二年四月廿八日臺(62)函刑字第○三二九號及六十
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臺(63)刑(二)函字第二一○三號函示意旨
,並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臺非字第九號判決所採之見解,應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乙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之猥褻物品種類繁多,不勝枚舉,
文字圖畫,不過例示,故條文再以其他物品概括之。春宮影片大多
拍攝男女淫慾性藝之事,足以助長淫風,自屬猥褻物品(參照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八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十七號提案結
論),應依同條第三項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一、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二、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業於五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正增列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圖書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臺非字
第九號非常上訴判決認春宮照片屬於違禁物,係在上開
刑法修正之前。前司法行政部62.4.23臺(62
)函刑字第○三二九號函及63.11.19臺(63
)刑(二)函字第二一○三號函採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認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沒收之相異見解
,應予變更(刊載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一冊第一五六、
一五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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