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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51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檢(七十六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嫖客姦淫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雛妓),是否應分
別論以刑法第二百廿一條第二項之準強姦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
之姦淫幼女罪?
法律問題:嫖客姦淫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雛妓),是否應分
        別論以刑法第二百廿一條第二項之準強姦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
        之姦淫幼女罪?
討論意見:一、肯定說:其行為既與前開法條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當,倘經合法告訴,
                  自應依妓女之年齡分別依前開法條論罪。
        二、否定說:姦宿暗娼僅屬違警罰法第一項第四款之違警行為,刑法第二
                  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應不包
                  括嫖妓行為在內,對姦淫雛妓之嫖客,仍只能依違警罰法論
                  處。
        討論結果:採肯定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討論結果,採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討論結果,以肯定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