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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48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士林分檢(七十六年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與乙係幼童丙(民國六十四年出生)之父母,甲乙二人於七十二年間離
婚,約定幼童丙由母親乙監護,惟因幼童丙個性外向,不喜讀書,喜愛玩
耍,常自住處二樓之窗戶爬出,踩一樓之屋簷,再跳到公寓之階梯逃跑出
去玩,再循公寓之階梯一樓之屋簷陽台爬回家,某日乙要求幼童丙寫功課
、讀書,遂以鐵鍊將丙鎖在其住處唯其鐵鍊長達十公尺,因此仍可自由走
動,俟乙下班回來後再將鐵鍊解開,問乙是否構成妨害罪嫌。
法律問題:甲與乙係幼童丙(民國六十四年出生)之父母,甲乙二人於七十二年間離
        婚,約定幼童丙由母親乙監護,惟因幼童丙個性外向,不喜讀書,喜愛玩
        耍,常自住處二樓之窗戶爬出,踩一樓之屋簷,再跳到公寓之階梯逃跑出
        去玩,再循公寓之階梯一樓之屋簷陽台爬回家,某日乙要求幼童丙寫功課
        、讀書,遂以鐵鍊將丙鎖在其住處唯其鐵鍊長達十公尺,因此仍可自由走
        動,俟乙下班回來後再將鐵鍊解開,問乙是否構成妨害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某乙既以鐵鍊鎖住丙,不讓丙完全自由行動,顯已逾越監護權之範
            圍,應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妨害自由罪嫌。
        乙說:監護人於必要範圍內對未成年人有懲戒權,本件幼童丙玩心甚重不
            知節制,為使幼童讀書求好心切,暫時以鐵鍊鎖住幼童,俟其下班
            後解開,並非長時間鎖住幼童,應認係在行使懲戒之範圍,要非構
            成妨害自由罪責。
        研討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定有明文。題示某乙之行為,如未逾越必要之範圍,即係依
                  法令之行為,自無成立犯罪之可言。至於其行為是否逾越必
                  要之範圍,乃事實認定之問題,應就具體個案審認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