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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7)法檢(二)字第 003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新竹地檢(七十六年一、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在外冒名詐欺,警官乙明知甲無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八條之
一第一項之情形,亦未查出甲之真名及甲另案通緝等事實,竟予逮捕,夜
間置於警局拘留所,甲乃損壞拘禁處所脫逃,嗣後警察機關以甲涉嫌詐欺
及脫逃二罪移送偵辦,偵查中始查出甲之真名,且得知甲另因殺人案通緝
中,問甲是否成立脫逃罪?乙是否成立妨害自由罪?
法律問題:甲在外冒名詐欺,警官乙明知甲無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八條之
        一第一項之情形,亦未查出甲之真名及甲另案通緝等事實,竟予逮捕,夜
        間置於警局拘留所,甲乃損壞拘禁處所脫逃,嗣後警察機關以甲涉嫌詐欺
        及脫逃二罪移送偵辦,偵查中始查出甲之真名,且得知甲另因殺人案通緝
        中,問甲是否成立脫逃罪?乙是否成立妨害自由罪?
討論意見:一、乙是否成立妨害自由罪:
          (一)肯定說:乙逮捕甲時,明知甲無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情形,且
                    未查出另案通緝之事實,竟予逮捕拘禁,自有妨害自由
                    之犯意與行為。嗣雖由檢察官查出甲為通緝犯,乙本可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第一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
                    ,檢察官、司法檢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之規
                    定逮捕拘禁,並以此依法令行為不罰之事由阻卻違法。
                    惟阻卻違法之成立必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阻卻違法事由之
                    認識為必要,乙逮捕拘禁甲時不知其為通緝犯,主觀上
                    對於此一阻卻違法事由毫無認識,自不能阻卻違法,仍
                    應負妨害自由之罪責。
          (二)否定說: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乙可逮捕拘禁甲,此為乙依法令之
                    行為,為阻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之成立,僅須客觀
                    上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為已知,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阻
                    卻違法事由認識為必要,乙逮捕拘禁甲,雖不知其為通
                    緝犯,惟其客觀上既為乙得逮捕拘禁之對象,仍可阻卻
                    違法,否則乙逮捕殺人通緝犯甲反應負刑責,豈情理之
                    平?乙自不負妨害自由之罪責。
          討論結果:採肯定說。
        二、甲是否成立脫逃罪:
          (一)肯定說:甲既經通緝,客觀上凡司法警察官皆得逮捕,乙為司法
                    警察官,逮捕甲時主觀上雖不知其為通緝犯,如一、(
                    二)否定說所言,仍係依法逮捕,甲竟損壞拘禁處所脫
                    逃,自成立脫逃罪。
          (二)否定說:按脫逃罪依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為要件,若脫逃
                    者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則尚不能以該罪相繩。如一(
                    一)肯定說所述,乙逮捕甲時,不知甲為通緝犯,拘禁
                    時亦未查出甲為通緝犯,甲自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依
                    前開說明,甲自不成立脫逃罪。
          討論結果:採否定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一)某甲係殺人案之通緝犯,警官某乙依法得逕行逮捕某甲。在
                  客觀上,某乙逮捕某甲之行為,乃合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
                  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非以非法方法剝奪某甲之行動自由,核
                  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構成要件不合,某乙自難成立該罪,
                  以否定說為當。
            (二)某甲既為殺人案之通緝犯,經警官某乙逮捕拘留於警局,不
                  能謂非依法逮捕之人。其損壞拘禁處所脫逃,既有脫逃之意
                 思,後有脫逃之行為,自應成立脫逃罪。以肯定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一)乙是否構成妨害自由罪:
                      警官乙明知甲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又無逕行逮捕之
                      事由,竟予逮捕拘禁,未必即無害自由之違法性認識
                      。雖某甲因另案通緝之緣故,致未發生妨害其自由之
                      結果,乙仍有構成妨害自由未遂罪之可能。惟依具體
                      事實,如認乙之所為係出於誤會而無妨害自由之故意
                      時,參照司法院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三二五號解釋意
                      旨(七),乙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甲是否構成脫逃罪: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肯定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