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侵佔他人遺失之大陸製藥物,固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佔遺失物
罪嫌,唯該大陸製偽藥,檢察官應依何法律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如不能
聲請宣告沒收,則該偽藥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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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侵佔他人遺失之大陸製藥物,固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佔遺失物
罪嫌,唯該大陸製偽藥,檢察官應依何法律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如不能
聲請宣告沒收,則該偽藥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一、沒收部份:
甲說: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聲請宣告沒收。
乙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規定聲請沒收。因該藥
既係大陸製之偽藥,且又不知何人所有,自無法發還,應認係某甲
因犯罪所得之物,而予聲請沒收。
丙說:不能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因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沒收
之規定,僅限於依該法查獲之偽藥始得沒收之,本件某甲並非觸犯
該罪。又該偽藥既非違禁物且非因侵佔(拾得)即歸其所有,亦不
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結論:採丙說。
二、該偽藥如果不能聲請沒收,應如何處理。
甲說:依取締匪偽物品辦法,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理。
乙說:依檢察處處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項辦理。
丙說:函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結論:採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檢察官對於某甲所侵占之大陸製藥物,不得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而應移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同意原結論『一』、
『二』二部分,均以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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