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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207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澎湖地檢(七十六年一、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侵佔他人遺失之大陸製藥物,固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佔遺失物
罪嫌,唯該大陸製偽藥,檢察官應依何法律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如不能
聲請宣告沒收,則該偽藥應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某甲侵佔他人遺失之大陸製藥物,固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佔遺失物
     罪嫌,唯該大陸製偽藥,檢察官應依何法律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如不能
     聲請宣告沒收,則該偽藥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一、沒收部份:
        甲說: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聲請宣告沒收。
        乙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規定聲請沒收。因該藥
              既係大陸製之偽藥,且又不知何人所有,自無法發還,應認係某甲
             因犯罪所得之物,而予聲請沒收。
       丙說:不能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因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沒收
              之規定,僅限於依該法查獲之偽藥始得沒收之,本件某甲並非觸犯
              該罪。又該偽藥既非違禁物且非因侵佔(拾得)即歸其所有,亦不
           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結論:採丙說。
       二、該偽藥如果不能聲請沒收,應如何處理。
           甲說:依取締匪偽物品辦法,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理。
            乙說:依檢察處處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項辦理。
            丙說:函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結論:採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檢察官對於某甲所侵占之大陸製藥物,不得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而應移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同意原結論『一』、
           『二』二部分,均以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