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與某乙共同繼承土地一筆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兩人並未訂立分管契
約,某甲未徵得某乙同意,即擅自在該共有土地二分之一上建屋,問某甲
是否構成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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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與某乙共同繼承土地一筆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兩人並未訂立分管契
約,某甲未徵得某乙同意,即擅自在該共有土地二分之一上建屋,問某甲
是否構成竊佔罪?
討論意見:甲、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八百二十七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亦即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
全部,而非具體的存在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某甲未徵得某乙之同意
,擅自在該公同共有土地二分之一上建屋,僅係是否超越權利範圍而
使用收益之民事不當得利問題,與竊佔他人不動產之犯罪構成要件不
符。
乙、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
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某甲既未徵得某乙同意,未分割
前即擅自在公同共有土地上營建房屋,縱未逾二分之一,亦難認無為
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應構成竊佔罪。
結論:多數採甲說,如有不法利益之意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前司法行政部法律研究室台(60)法研字第○○七號
、前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台(65)刑(二)函字第三八五號
函釋意旨(刊載『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二冊第一一五一、
一一五二及第一一九○、一一九一頁),同意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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