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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97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澎湖地檢(七十五年十一、十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小吃店主人某甲,因過失將腐化食物,出售他人食用,致影響健康,除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外,是否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法律問題:小吃店主人某甲,因過失將腐化食物,出售他人食用,致影響健康,除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外,是否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討論意見:甲說:所謂『業務』僅限於有危險性者而言,出售食物供人食用並不具有
            危險性質,故甲因過失將腐化食物出售他人食用致影響健康僅係普
            通過失行為,尚不構成業務過失傷害。
        乙說:『業務』包括危險性及非危險性之業務在內,故甲因過失將腐化食
            物出售他人食用,致影響他人健康,應成立業務過失傷害。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飲食店所供應之食品,與消費大眾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
                  至有關係。其因過失出售腐化食物,以致傷害人之健康者,
                  應負業務過失傷害罪責。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