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小吃店主人某甲,因過失將腐化食物,出售他人食用,致影響健康,除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外,是否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
法律問題:小吃店主人某甲,因過失將腐化食物,出售他人食用,致影響健康,除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外,是否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討論意見:甲說:所謂『業務』僅限於有危險性者而言,出售食物供人食用並不具有
危險性質,故甲因過失將腐化食物出售他人食用致影響健康僅係普
通過失行為,尚不構成業務過失傷害。
乙說:『業務』包括危險性及非危險性之業務在內,故甲因過失將腐化食
物出售他人食用,致影響他人健康,應成立業務過失傷害。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飲食店所供應之食品,與消費大眾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
至有關係。其因過失出售腐化食物,以致傷害人之健康者,
應負業務過失傷害罪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