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警員甲於某日巡邏途經濁水溪畔發覺捕鴿網乙具,其上並無鴿子,後查覺
該網係某乙於昨日所架設,旋即聲請搜索票前往乙住處搜索,惟並未發覺
贓鴿,乙亦否認已竊得賽鴿,問乙所為究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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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警員甲於某日巡邏途經濁水溪畔發覺捕鴿網乙具,其上並無鴿子,後查覺
該網係某乙於昨日所架設,旋即聲請搜索票前往乙住處搜索,惟並未發覺
贓鴿,乙亦否認已竊得賽鴿,問乙所為究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乙已竊得賽鴿,張網又僅屬竊盜罪且不罰預備
犯,故應認乙之罪嫌尚屬不足予以處分。(七十四廳刑一字第四五
二號函參照)
乙說:乙既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嗣更購網架於賽鴿途經之溪畔,顯已著
手實施竊盜行為,雖無賽鴿著網,仍應論以未遂罪責,蓋賽鴿隨時
有入所之可能,且一入網即無法脫逃,此與一般竊盜罪之標的物大
多為靜態者迥異,況時下竊鴿集團猖獗,均於附近置人看守,取締
時鮮有當場人贓具獲者,為消滅盜鴿之風,實際上亦有從寬認定之
必要。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四三六號判例意旨,同意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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