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被告前案竊盜罪經起訴移送審理時,又因另案竊盜罪移送偵辦羈押,經偵
查結果認為後案係屬連續犯移請刑庭併前案辦理,但刑庭以前案已判決不
予受理,迨前案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以後案為連續犯而不起訴處分,此際
可否將後案之羈押日數折抵前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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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被告前案竊盜罪經起訴移送審理時,又因另案竊盜罪移送偵辦羈押,經偵
查結果認為後案係屬連續犯移請刑庭併前案辦理,但刑庭以前案已判決不
予受理,迨前案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以後案為連續犯而不起訴處分,此際
可否將後案之羈押日數折抵前案刑期。
討論意見:甲說:被告先後犯竊盜二案,其各個行為,檢察官既認有連續關係為裁判
上之一罪,迨前案已判決確定,即將後案予以不起訴處分,該後案
雖未經裁判認定為連續犯,但為被告利益,將其羈押日數折抵前案
刑期為宜。
乙說:按連續犯之各個行為,經分別起訴者,其中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
固得折抵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罪刑期。題示情形,後案未經
審理量刑,其羈押日數,自不能移抵前案之刑期。
研討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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