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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檢(二)字第 67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南地檢(七十五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二人共謀竊盜,乙在外把風,甲進入屋內行竊,甲甫著手行竊之際
,即為屋主發覺,甲乃臨時變更犯意為強盜,施強暴脅迫致被害人不能抗
拒而取得財物,而乙對甲之強盜行為則毫不知情。甲、乙之刑責如何?
法律問題:甲、乙二人共謀竊盜,乙在外把風,甲進入屋內行竊,甲甫著手行竊之際
        ,即為屋主發覺,甲乃臨時變更犯意為強盜,施強暴脅迫致被害人不能抗
        拒而取得財物,而乙對甲之強盜行為則毫不知情。甲、乙之刑責如何?
討論意見:甲說:甲負強盜罪責,乙無罪。甲、乙之犯意既因甲之變更犯意而有所不
            同,竊盜與強盜之間既無犯意之聯絡,即無共犯之問題,乙又未實
            施竊盜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不應因甲之強盜行為而負竊盜之罪責。
        乙說:甲單獨負強盜罪責,於竊盜之犯意聯絡部分,又負共同竊盜未遂罪
            責,惟強盜之高度行為吸收低度之共同竊盜未遂行為,應論以強盜
            罪。乙則應負共同竊盜未遂罪責,因甲、乙之間僅對竊盜部分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甲著手竊盜未遂即變更為強盜,甲著手竊盜未
        遂臨時變更犯意為強盜,乙僅應就甲變更犯意前之行為負共犯之責
        ,故乙負共同竊盜未遂罪責。
        丙說:甲部分同意乙說。乙則應負共同竊盜既遂罪責,甲、乙之間既有竊
            盜之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甲又得財既遂,則對乙而言,不論甲
            之得財係以強盜或竊盜為之,其達成得財之目的並無不同,故乙應
            負共同竊盜既遂罪責。
        結論:多數贊成丙。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甲應單獨負強盜罪責(參見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
                  度法律座談會第二十四案),乙之部分,同意丙說。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