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裁判書中認定之犯罪時間係在某年『某月間』或某月『上旬』、『中旬』
、『下旬』者,如有更定累犯、裁定應執等情形時,應如何認定其犯罪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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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裁判書中認定之犯罪時間係在某年『某月間』或某月『上旬』、『中旬』
、『下旬』者,如有更定累犯、裁定應執等情形時,應如何認定其犯罪日
期?
討論意見:案件在偵查及審判期當必有詳盡之調查,其結果仍無法確定犯罪日期,乃
為『間』、『旬』之認定,執行檢察官當然亦無法確認犯罪日期,實務上
有甲、乙二說。
甲說:採有利受刑人為原則,個案認定。
乙說:採折衷法,例如『某月間』或『中旬』者,以十五日為準,『上旬
』則以五日為準,『下旬』則以二十五日為準。
審查意見:(一)本案係屬事實問題,應由法院依卷內資料認定。(參見前司法行政
部六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臺(60)令刑字第八一二三號令)
(二)提會討論。
座談會研究結果:本案係屬事實問題,應由法院依卷內資料認定,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裁定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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