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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五年度轄區執行業務研討會(提案二)
相關法條
要  旨:
裁判書中認定之犯罪時間係在某年『某月間』或某月『上旬』、『中旬』
、『下旬』者,如有更定累犯、裁定應執等情形時,應如何認定其犯罪日
期?
法律問題:裁判書中認定之犯罪時間係在某年『某月間』或某月『上旬』、『中旬』
        、『下旬』者,如有更定累犯、裁定應執等情形時,應如何認定其犯罪日
        期?
討論意見:案件在偵查及審判期當必有詳盡之調查,其結果仍無法確定犯罪日期,乃
        為『間』、『旬』之認定,執行檢察官當然亦無法確認犯罪日期,實務上
        有甲、乙二說。
        甲說:採有利受刑人為原則,個案認定。
        乙說:採折衷法,例如『某月間』或『中旬』者,以十五日為準,『上旬
          』則以五日為準,『下旬』則以二十五日為準。
審查意見:(一)本案係屬事實問題,應由法院依卷內資料認定。(參見前司法行政
          部六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臺(60)令刑字第八一二三號令)
        (二)提會討論。
座談會研究結果:本案係屬事實問題,應由法院依卷內資料認定,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裁定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