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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33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南高分檢七十五年度轄區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請協調各監獄,應於接獲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裁定後,速將該受保護
管束之裁判書影本,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
釋放前覆查表,受刑人調查表等)逕寄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處,以利
保護管束事務之指揮執行及進行。
法律問題:請協調各監獄,應於接獲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裁定後,速將該受保護
        管束之裁判書影本,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
        釋放前覆查表,受刑人調查表等)逕寄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處,以利
        保護管束事務之指揮執行及進行。
討論意見:(一)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檢察官為保護管束
            之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
            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上開資料宜由各監獄於檢察官指
            揮執行保護管束前寄達地檢處,以利指揮執行。
        (二)目前各監獄就上開資料間有漏送或未送齊者,亟待改進。
審查意見:(一)建議上級函轉各監獄辦理。
        (二)請臺南高分檢協調本轄區內各監獄先行實施。
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臺高檢研究意見:本題及行政上事務處理問題,毋庸討論。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