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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檢(二)字第 194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高分檢七十五年度轄區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竊得贓車乙輛,售予知情之某修車廠老闆某乙,某乙旋即令知情之該
廠技工某丙在廠內予以拆卸改裝(如調換引擎、改噴顏色等),試問某丙
應負何刑事責任?
法律問題:某甲竊得贓車乙輛,售予知情之某修車廠老闆某乙,某乙旋即令知情之該
        廠技工某丙在廠內予以拆卸改裝(如調換引擎、改噴顏色等),試問某丙
        應負何刑事責任?
討論意見:甲說:某乙向某甲故買贓物後復令某丙予以拆卸改裝,以使失主不易辨識
            ,自應認另起寄藏贓物之意思,而某丙知情竟予以幫助將該贓車調
            換引擎及改噴顏色等行為,某丙自應負幫助寄藏贓物罪。
        乙說:某丙既知某乙所故買之汽車為盜贓,而仍予幫助加以裝併改色,其
            有代為隱藏之意思及行為至為顯然,為維社會治安,加強贓物追查
            ,應屬杜絕竊盜犯之重要手段,某丙應單獨成立寄藏贓物罪。
        丙說:某丙雖知該車係老闆某乙故買之贓車,惟仍奉乙之指示在廠內予以
            改裝,然某丙既無受寄或代藏之意思及行為,難認可單獨成立寄藏
            贓物罪;而某乙意在故買贓物縱令丙予以改裝使人不易辯識,自不
            另成寄藏贓物罪,某乙既非該罪之正犯,則某丙亦無由成立寄藏贓
            物罪之從犯,故某丙無罪。
        討論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擬採丙說。甲、乙之竊盜、贓物等件,如已開始偵查,某丙似應成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本司及前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前與此不
                  同之見解,應予變更。
資料來源: 法務部